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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13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教〔2014〕130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有关普通本科院校,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等文件精神,我省实施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省财政统筹整合相关省级高等教育专项资金,设立省级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馈。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14年8月21日
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高校实施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省财政统筹设立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结合省级财政整合专项资金的相关要求,以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资金为主,统筹高等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强师工程(本科高校部分)、广东省高校人才引进专项等省级高等教育类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的建议。
  第三条 资金安排对象:省属普通本科高校。适当支持部委属、市属(不含深圳)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科学分配,公开公平;分类奖补,创优扶特;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加强督导,注重绩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绩效目标:我省高校办学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形成比较完善的协同创新机制和模式,承接和落实好高校办学自主权,充分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的数量、质量和结构更加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教师队伍建设规模、质量、结构协调发展,整体素质、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重点建设领域取得新突破,“四重”建设(重点学科、重点人才、重点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在全国的排位显著提升;高校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有若干所高校在全国同层次、同类型高校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和具体使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按规定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参与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具体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程序拨付资金,组织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各高校是“创新强校工程”实施主体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制订本校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和校内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和安全使用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分配
  第九条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资金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按照竞争性分配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确定。具体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考核办法(试行)》,采取专家评审等竞争性分配方式,综合考核各校建设规划和实施成效、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情况、学科与专业建设水平、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情况、科研能力和综合管理绩效等因素,并考虑相关修正因素,分类确定各校年度奖补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对下列情况给予专项奖补:
  (一)获得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立项或国家奖励项目的省属学校;
  (二)通过竞争性分配承担“创新强校工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高校;
  (三)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专项奖补项目。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分配计划,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根据批复下达拨付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各校建设规划,将创新强校奖补资金用于创新强校相关工作,包括协同机制改革创新,高水平大学及特色高校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第十四条“创新强校工程”资金支出包括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维护费等。
  (一)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指在“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中,用于引进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以及“珠江学者”岗位津贴、“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省级以上(含省级)培养对象学术补贴等所发生的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绩效支出等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协同创新体系、学科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四)维修维护费。指用于与“创新强校工程”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五)评审管理费。指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项目论证、考核、评价、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校内预算。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各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工作进展和结果进行评价或考核。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按规定组织各项目学校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部门按照《广东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学校按照确定的任务与规划,加强项目管理,对于执行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要及时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要加强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项目申报、遴选、认定、评审程序和结果以及预算执行要公开,项目验收、绩效自评和审计结果要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高校“创新强校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出现重大问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弄虚作假或者工作消极不作为的高校,省主管部门将视情况相应缓拨、停拨、扣减甚至追回奖补资金,并给予全省通报。如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 》 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省级高等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和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才引进等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后,原已立项在研项目待验收完成后,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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