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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9-13

粤教高函〔2014〕125号

  为加强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建设成效的考核,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制定的《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粤教高函〔2014〕8号),现制定《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考核办法(试行)》。

一、试行范围

  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考核范围是实施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

二、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考核工作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反映各高校实施“创新强校工程”的建设成效。
    (二)导向性原则。通过发挥考核指标的导向作用,促进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工作部署,深化改革,发挥优势,办出特色,提高办学水平。
    (三)分类指导原则。考核分博士授予权高校、硕士授予权高校和一般本科高校3种类型。考核指标体现各类型高校的办学特色,兼顾民办本科高校办学特点。
    (四)探索创新原则。对考核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今后根据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的实施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和规范。

三、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体系分博士授予权高校、硕士授予权高校和一般本科高校3种类型。各类考核指标体系均由6个一级指标组成,分别为: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能力、综合管理绩效评价,满分值100分。考核不同类型高校的一级指标的所占分值(权重)不同。各一级指标下面均设若干个二级指标,既有定量考核指标,由经核实的相关数据直接计算得分;也有定性考核指标,由专家评审确定得分。一级指标得分为各二级指标得分之和,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得分均不得超过该指标的满分值。考核指标是高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建设工作、管理部门实施管理与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详见附件。

  2014年,增加对学校制定“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规划的考核(满分值5分),考核结果计入各高校2014年“创新强校工程”业绩考核总分。

四、考核程序

     1.省教育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考核工作。每年4月份对各高校上一年度实施“创新强校工程”进行业绩考核。
     2.各高校根据考核指标和评分办法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书面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3.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高校自评报告进行稽核并出具考核结果。各高校考核结果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并予以公示、公布。
     4.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高校考核结果,综合修正因素等,确定各高校“创新强校工程”年度奖补资金预算。

附件: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 

上一条: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一条:关于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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